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慧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