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
債 權 人 淇品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