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瑞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
本件請求標的第一項正確性(其中第一項
所稱「加計本金自到
期日起」之到期日並未載明為何日,請具體說明期日為何)。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