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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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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瑞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