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張文隆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張文隆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4萬元整,並簽立『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3日止共15年,借款利息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計2.32%計算之利息(目前為4.03%)。
㈡、
詎料,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張文隆自114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貸款,此時債權人始查知被繼承人張文隆已於113年12月2日死亡,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第一順位繼承人張蕙繼承。依
系爭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
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債權人自得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張文隆之遺產範圍內清償欠款233,06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遲延利息。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47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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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4.8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4.03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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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4.8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03計算之利息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