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苗柔安
詹孝宏
一、㈠
債務人苗柔安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㈡債務人苗柔安、詹孝宏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