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曾貴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