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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天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與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