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李玉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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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