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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楊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