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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張簡裕明
債  務  人  洪世濠即新榐工程




一、㈠債務人洪世濠即新榐工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洪世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洪世濠即新榐工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1
9,571元
114年4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295%

114年5月19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2295%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
0.3295%
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197,905元
114年2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295%
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2295%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
0.3295%
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表2:洪世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1
9,571元
114年4月17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295%

114年5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2295%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
0.3295%
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197,905元
114年2月17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295%
114年3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2295%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
0.3295%
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