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勝光工程行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具狀陳報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勝光工程行,然台端提出之勝光工程行之高雄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兩者
非同一,且形式審查無法釋明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勝光工程行,又本院
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存續中。)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