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曜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O二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