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東為張「恒」發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台端前於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所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
所載股東為張「恆」發,請提出更正股東為張「恒」發之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
二、請向被
繼承人張恒發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將法院查詢結果函覆文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陳月裡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說明:被繼承人張恒發於民國97年9月9日死亡,其配偶張陳月裡於113年8月21日死亡,若被繼承人張恒發死亡時其配偶張陳月裡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即繼承張恒發之遺產,而被繼承人張陳月裡於繼承張恒發遺產後又死亡,則被繼承人張陳月裡之繼承人則繼承張陳月裡於繼承張恒發之遺產,故請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被繼承人張陳月裡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待查明後具狀陳報被繼承人張陳月裡之繼承人姓名、
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