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東為張「恒」發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台端前於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所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
所載股東為張「恆」發,
非張「恒」發,有更正之必要,請向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股東姓名為張「恒」發後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
二、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