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悉公司名稱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提出之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似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文)(「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其他公示催告案件中,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