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張賴美玉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文相同,且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與
本件公示催告意旨相符,或目的為不限用途,或繼承)。
四、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曾減資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