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柳奕亘之印鑑證明
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三、請補正確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聲請狀所附股份分配同意書正本記載股票發行公司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惟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名稱應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顯有誤載;另查聲請狀所附股份分配同意書記載股數1330股,與股票掛失通知函
所載股數220股、134股不符,請再次確認股數,並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