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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 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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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