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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昌聖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豊記  



聲請人因遺失定期存單,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定期存款單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查該定期存款單之發行銀行為三信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亦即定期存款單之履行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 
編號
發行銀行
存款人
帳  號
存單金額
(新臺幣)
起 訖 日

存單號碼
001
三信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昌聖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033-96-0048965
88,940元
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3日
8ABB0681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