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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普力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恩
惟
上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二項規定之能據票據主張權利之人。(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記載,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北高雄
分公司
吳玉華,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