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普力茂資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票據權利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