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鑫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為盧秀雲之相關釋明文件(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悉聲請人鑫暉國際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為陳思婷,
非盧秀雲,請聲請人提出盧秀雲為鑫暉國際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鑫暉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思婷於
聲請狀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