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素津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證券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臺端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股東為林天賜,
非聲請人林素津)
二、若股票原
所有權人已死亡,聲請人係因
繼承關係而取得股票權利,請另行補正下列事項:
㈡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㈤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