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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郭雄全    (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歿)

            許正氏(歿)

            許來進兼許正氏之繼承

            許水益即許正氏之繼承人

            林同生(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許來進之戶籍地設於台中市太平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