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512號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電話:00-00000000-000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信億仲介有限公司、昌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傑將金屬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查,債務人已經自
上開三家服務的公司辦理退保,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住、居所設籍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本件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既設籍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