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德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
惟查郵局無存款,保險契約亦無所得,另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
惟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威
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保險公會函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