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3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段相如  

債  務  人  錢遠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查,債務人均已自第三人公司辦理退保,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錢遠忠在林園郵局有開戶,惟未達起扣點,另債務人段相如對於第三人土城學府郵局有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土城學府郵局設立登記在新北市土城區,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