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段相如
債 務 人 錢遠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所有對於
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
惟查,債務人均已自第三人公司辦理退保,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另查債務人錢遠忠在林園郵局有開戶,惟未達起扣點,另債務人段相如對於第三人土城學府郵局有存款債權;
惟查,第三人土城學府郵局設立登記在新北市土城區,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