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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4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30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謝智傑  
債  務  人  胡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430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等債權,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並無薪資或保險契約債權;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枋寮水底寮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設立登記在屏東縣枋寮鄉,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