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430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智傑
債 務 人 胡月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4301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等債權,
惟查,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並無薪資或保險契約債權;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枋寮水底寮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設立登記在屏東縣枋寮鄉,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