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0353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街00號之1
電話: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曾金進 住○○市○○區○○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金進對於
第三人萬歐得潔品有限公司及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樹林營業所之薪資債權,
惟查,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及樹林區,另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金城分行之存款。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