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468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黃金月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資料,俾利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權;
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投保及郵局存款之開戶、投保相關資料,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有股票債權請求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及集保查詢報表在卷
可稽,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