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3773號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0○○○○○○服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勞作金)強制執行,
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東縣東河鄉,此有在監在押簡略表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