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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5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962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住同上號16樓  
代 理 人 馬鼎益  住同上  
債 務 人 鍾宜雯  住○○市○○區○○路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鼓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