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8957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理 人 尤志田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債 務 人 李耀南 住○○市○○區○○街0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耀南對於
第三人滿香園熱炒店之薪資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等債權,
經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滿香園熱炒店之薪資債權部分,第三人設址在高雄市三民區;又查依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所示,其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