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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8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9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尤志田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債 務 人 李耀南  住○○市○○區○○街0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耀南對於第三人滿香園熱炒店之薪資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等債權,經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滿香園熱炒店之薪資債權部分,第三人設址在高雄市三民區;又查依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所示,其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