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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186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866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曹進成 住○○市○○區○○路○段00號之3二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屬執行標的不明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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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