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7249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俊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47249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
經查本件查無
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另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及銀行存款債權,該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苗栗北苗郵局及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存款債權,
惟查,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苗栗縣,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及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