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718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瑞麟
理 由
一、
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
執行名義,對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惟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楊瑞麟部分因逾期3個月不能送達,依法已經失效,此有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所載在卷
可稽,是
本件基於形式審查,
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既為不合法,則該支付命令尚不生
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