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72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岳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正宗(歿)
人
債 務 人 謝正宗(歿)
債 務 人 謝坤霖即謝正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文美
債 務 人 盧建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57210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謝文美對於
第三人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等債權;
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前均區,有集保查詢報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