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8212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沈士琦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鄭上軒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高雄市旗津區,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
可稽,本院並無
管轄權。是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
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