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8631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王欣欣 住○○市○○區○○街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
聲請狀所載在卷
可稽,是本件
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