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80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湞婷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江永松  住○○市○○區○○街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70,095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