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164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億裕
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億裕於台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存款之強制執行部分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意旨
略以:
異議人於台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下稱土地銀行楠梓分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34,408元(下稱
系爭存款)係其薪資存入帳戶,如該帳戶剩餘薪資都遭強制執行,已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此依法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對土地銀行楠梓分行之
扣押命令等語。
三、
經查,
債權人聲請執行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鼎倫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回復稱自114年9月起每月扣薪三分之一,
惟本院
依職權核調前案資料,債務人前經第三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債務人之債權人)聲請扣押薪資,並核發移轉命令在案,是既債務人所扣薪資餘款為系爭存款,基於形式審查,仍屬維持債務人及其與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需,若再
予以扣押,則債務人之薪資等同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酌留三分之二,勢必導致債務人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債權人聲請執行系爭存款,即
非法所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