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2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游宸鴻即游承穎
債 務 人 游鎮綸
債 務 人 柳馨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2064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惟查;債務人游鎮綸、柳馨茗查無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債務人游宸鴻即游承穎目前投保於第三人禧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第三人有薪資債權,惟該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