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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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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47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涂志宇  住苗栗縣○○鄉○○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化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湖郵局之存款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之所在地位於苗栗縣大湖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