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43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羽榛即陳慧即陳金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4394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
債權人聲請調查
債務人集保證券開戶資料;
經查,
第三人債務人集保股票等值現金有逾換價
拍賣作業手續費用者,僅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分別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及臺北市中正區,有集保查詢報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分別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先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該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