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97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併案
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裕強
理 由
一、
按要保人為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權益,以
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㈠
本件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亥字第3001號、103年度司執字第12656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異議人對
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9768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000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經本院於114年9月30日核發
扣押命令,遠雄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明依
前揭扣押命令
予以扣押,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
陳報狀等件
可佐,
堪信為真實,先予敘明。
㈡債權人雖主張附表保險契約主約及附約不具有醫療、健康險性質,亦無附加醫療險、健康險、傷害險
等情,
惟據遠雄人壽陳報附表保險契約,「主約:遠雄人壽美滿致富2增額終身壽險-15年期,預估解約金68,375元,遠雄人壽雄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預估解約金1,507,070元,附約屬兼具「健康險」與「壽險」性質之綜合型保險」,
業據遠雄人壽公司陳報在卷,主約顯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亦即直轄市政府公告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為2萬744元,依其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14萬9,357元(20,744元/月×1.2倍×6月,元以下四捨五入),而附約既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之健康保險,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表保險契約依法自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對象。
是以,相對人異議請求撤銷對附表保險契約之扣押命令,不得執行,自有理由。
㈢從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所有附表之保險契約執行,
於法不合,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