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11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羚恩即徐純熒即徐香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1117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調查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債權,俾利執行;
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郵局存款及保險所得,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中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保險公會函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