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147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惠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1477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調查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保險、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俾利執行;
惟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及郵局存款查無所得,而其對於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
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保險公會函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