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2220號
債 權 人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中華民國經濟部
代 理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原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執行法院如發見
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
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
惟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人均登記為中華民國,而經濟部則登記為管理者,是本院基於形式審查,系爭不動產均非債務人之財產,此有債權人所提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系爭不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系爭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請債權人另行查報債務人其他財產,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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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號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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