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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220號
債  權  人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識森即張志健

債  務  人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  
代  理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原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中華民國,而經濟部則登記為管理者,是本院基於形式審查,系爭不動產均非債務人之財產,此有債權人所提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系爭不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系爭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請債權人另行查報債務人其他財產,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所有人
土地
建物
中華民國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