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蘇呂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
經查,無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債務人服務之公司第三人富雋餐飲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